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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县城(区)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山西爱卫
2017-11-24 16:48: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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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县城(区)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山西爱卫
2017-04-11 10:46: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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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确保省卫生县城(区)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切实加强对省卫生县城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
省卫生县城(区)每年的4月底前申报,年终集中命名。省卫生县城(区)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县城和独立行政区(地级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县城不在申报范围),各项指标达到《山西省卫生县城(区)标准(试行)》,可自愿向地级市爱卫会提出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县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省卫生县城(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2.申报县城(区)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县城(区)交通图。
3.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4.县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达标情况。
7.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控制达标情况。
8.近3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9.建成区烟草广告情况。
10.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
上述必备条件材料需提供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各1份。
(二)推荐
收到县城(区)申报后,所在市爱卫会根据申报情况,经考核后确定推荐县城(区),于5月底前向省爱卫会推荐,并提供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等材料。推荐前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申报县城(区)市民意见,对市民支持率低于70%的城市不予推荐。
(三)
初审
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地级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县城(区),进入现场核查程序;对于材料不规范的,告知申报城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并上报,专家组核查确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城(区)不予通过,待条件成熟后再申报。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爱卫会办公室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省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地级市爱卫会推荐,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调整。每次评审由省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工作包括暗访、技术评估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
暗访
对通过申报材料初审的县城(区),省爱卫会办公室适时派出专家组进行暗访。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县城(区)日常卫生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暗访意见要在暗访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所在市爱卫会办公室。
通过暗访的县城(区)应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并由所在市爱卫会办公室复核验收后,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技术评估的报告。未通过暗访的县城(区)经过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后,可申请再次暗访,再次暗访仍未通过的县城(区),评审工作即终止。
(二)技术评估
省爱卫会办公室在接到地级市爱卫会办公室关于对申报县城(区)进行技术评估的申请报告后,适时派出专家组对申报县城(区)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按照《山西省卫生县城(区)标准(试行)》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县城(区)卫生状况。技术评估意见要在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所在市爱卫会办公室。
通过技术评估的县城(区)要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由所在市爱卫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未通过技术评估的县城(区),经过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后可申请再次技术评估。再次评估仍未通过的县城(区),评审工作即终止。
(三)社会公示
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和技术评估情况,组织开展对申报县城(区)的综合评审,确定拟命名为省卫生县城(区)的县城(区)名单,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县城(区),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或委托所在市爱卫会办公室调查核实。
三、命名
省爱卫会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和无重大分歧的公示结果,对达到《山西省卫生县城(区)标准(试行)》的县城(区)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一)复审
省卫生县城(区)自命名后每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市爱卫会办公室按照现行省卫生县城(区)标准,提前组织复查,并于第3年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省爱卫会办公室。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市爱卫会的复查意见组织复审。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并根据需要进行明查。根据复审结果,省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县城(区)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对未达标准的县城(区)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二)卫生县城(区)管理
省卫生县城(区)要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巩固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努力争创国家卫生县城。
(三)监督管理
市爱卫会办公室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省卫生县城(区)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接受群众反映意见,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省卫生县城(区)巩固情况书面报告。
省爱卫会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省卫生县城(区)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巩固省卫生县城(区)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城(区)予以表扬;对于工作不力,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抽查2次不合格和复审未达标准的县城(区),以及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职业病危害、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特别严重的,撤销其命名。
五、评审要求
(一)地级市爱卫会办公室
地级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做好辖区内新申报县城(区)的推荐和省卫生县城(区)的复审工作。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县城(区)材料和复审不严格的,省爱卫会办公室将通报批评。
(二)申报
县城(区)
1.卫生创建工作应实事求是,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与暗访专家接触,不得干预评审工作。
2.技术评估期间,申报县城(区)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工作纪律,积极配合评审工作,不得超标准安排专家食宿,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赠送任何钱物。违反上述规定的,申报县城(区)的评审工作将予终止。
(三)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公开透明,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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